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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记得那对殴打防疫人员的父子吗?法院互联网远程开庭依法严惩

2021-01-08 14:41:56 来源:03737手游网 作者: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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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大家还是否还记得一对父子,当初在辽宁省疫情出现之际,全省就开始对于社区进行全员核酸检测,却有人插队已经成了习惯,与核酸工作人员发生口角并且对其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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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8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通过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系统,远程公开开庭审理一起涉疫情期间妨害公务犯罪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经审理查,2021年1月1日,按照沈阳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开展相关地区全员核酸检测工作通知,沈阳市皇姑区新航社区设置核酸检测点对该社区居民进行核酸检测,沈阳市公安局皇姑分局民警宋某某受单位指派,身穿白色防护服在该核酸检测点维持秩序。

当日8时20分许,被告人林某彬在居民排队等候检测过程中,因其插队引起排队居民不满并发生口角。民警宋某某上前劝阻,被告人林某彬不听劝阻,与其子即被告人林某祥对民警宋某某进行殴打、撕扯、谩骂,致民警左面部挫伤、右肩外伤、左手拇指挫伤,防护服被撕坏。庭审中,二被告人如实供述罪行,并悔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疫情防控职务,严重妨害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均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但考虑被告人林某彬所起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处罚。二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均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被告人林某祥、林某彬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审理过程中,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责,为两名被告人指定律师担任辩护人,并利用法院互联网庭审云平台远程开庭,既充分保障了被告人的诉讼权利,确保了案件质效,同时,也有效避免了提押风险,减少了人员聚集,维护了被告人和办案人员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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