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土地就是一种财富,在农村有些女性是一出生就没有土地的,农村出嫁女是否享有原宅基地的份额?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在很多农村地区存在着一种现象,农村女性在出嫁后就很难享受到平等的土地权益了,在今年的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提交了多分提案,其中就建议了保障农村出嫁女性的土地权益。那么接下来我们就一起了解一下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障。
建议保障农村出嫁女性土地权益
全国政协委员陈中红在全国两会上提交多份提案,事关“生育与就业”“乡村振兴”等多领域话题,而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成为她最关注的问题。
在全国两会期间接受中新网记者专访时,陈中红指出,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习俗影响,女性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她建议国家完善相关法规破解痼疾。
陈中红现任宜垦(天津)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同时担任民建天津市委会企业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侨联常委、天津市妇联副主席(兼职)等社会职务。日前,刚刚获得“全国脱贫攻坚先进个人”。
陈中红长期关注农村问题,并利用多方资源搭建平台,帮扶贫困地区。在帮扶过程中,陈中红被淳朴、要强、能干的农家女性所感动,也发现了一些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保障问题。
“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改革试点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不断推进,农户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越来越稳定地带来财产性收益;而受重男轻女、从夫居等传统观念和习俗影响,妇女往往因其出嫁或者离婚而丧失、无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权益保障。”陈中红说。
她指出问题有四方面,一是出嫁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二是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两头空;三是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难保障;四是村民决议含有性别歧视。
“农嫁农妇女在婆家属于新进人,在娘家因其出嫁不再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成了‘两头空’,不分给土地及其权益;农嫁‘非’,户口无法迁出,在娘家不再享有村民待遇;出嫁女婚后仍然生活在娘家村,一家都无法享受到村民待遇。”
陈中红调查发现,离婚女性的村民待遇也存在“两头空”的问题,丧偶女性的村民待遇也难保障。
陈中红还指出,有些村委会以村民自治为由制定的分配方案或规定,对男女实行不一样的利益分配政策,以“多数决”侵犯少数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政府审查和监督环节缺位,街乡镇人民政府缺乏行之有效的解决办法。
针对此,陈中红说,目前,农村地区正在开展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以及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续期工作,建议以此为契机,破解痼疾。
“建议全国人大修订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陈中红强调,首先建议全国人大将自治法的执行情况列入年度重点监督项目,其次建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该法律或对该法相关条款进行立法解释。
陈中红还建议进一步完善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工作机制,建立保障农村女性平等享有土地权益协调联动机制,共同研究出台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指导意见,明确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条件、工作程序和原则。
同时,对于全国各省市出现的农村女性土地权益两头空的信访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台账,协调属地政府、村委会逐一进行研究,减少此类问题的信访存量。
为避免涉及两个村集体组织相互推诿、扯皮。陈中红还建议,可在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的考核指标中增加是否存在农村女性土地权益分配问题的信访案件(无理访除外),并根据数量和解决情况设置相应分值,增加乡镇政府协调解决此类问题的原动力。
农村出嫁女性如何进行土地确权
首先土地确权是按照“户”为单位的,遇到这类确权问题的人主要是那些在娘家取得土地,或者根本没有土地的出嫁女,她们可以通过和双方家庭协商同意,作为任何一方家庭承包土地的共有人(部分地区按照土地位于哪里就在哪里确权,具体情况咨询当地相关部门)。但是无论在哪一方确权,都不能在另一个户口上进行土地确权了。
这里要注意的一点是,如果你在婆家取得了土地,那么娘家的户口如果发生绝户,出嫁的女儿不能继续承包娘家的土地,这些土地被集体收回。如果在婆家没有取得土地的承包权,那么如果娘家户口发生绝户,土地可以由出嫁女继续承包。
而且在出嫁女未获得其他集体的土地之前,不得收回现有的土地。
离婚的女性可以按照离婚时候签订的土地分割协议,对那部分属于自己的土地进行确权,所里离婚时候也要注意下土地分割问题。如果对土地权属问题存在争议的,要先解决问题后才予以确权。这里要注意的是如果协议分割给了女性土地,那么不论离婚的女性是否改嫁、嫁到外地都应该给予确权。
土地确权的意义
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再次,农民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当前,因部分农民无法提供担保、没有足够的抵押物,贷款难问题较突出。而确权登记颁证以后,随着相关政策的陆续出台,农民就可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
最后,有利于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原始依据。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